通知公告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02 浏览次数:7281 撰稿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建海外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推进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坚持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中层管理人员队伍,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根据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建海外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层管理人员范围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含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等)、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公司所属常设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经公司党委会议确认过的人员。

第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五)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的原则;

(六)公开、公平、竞聘、择优的原则;

(七)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把他们建设成为政治可靠、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管理团队或领导集体的要求,注重提拔交流使用基层一线,尤其是海外、偏远、艰苦地区的管理人员,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培养使用后备人才,注意用好各年龄段的人才,注意培养使用女干部。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坚定理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实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诚信敬业,勇于担当,认真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实际,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敢抓敢管,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模范执行作风建设和廉洁从业规定。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基层岗位工作经历(含国外工作经历和国内一线工作经历)。

(二)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具有中层副职或相当于中层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在下一层级岗位(主管、主办)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四)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履职要求。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组织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应当逐级提拔。属于稀缺的复合型、开拓型人才或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国外或者偏远地区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中层管理人员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机构的岗位职数,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制约机制。

(一)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职数为1-4人,其中正职1人,副职不超过3人。

(二)所属各机构根据其市场规模大小设置领导班子职数,一般职数为3-7人,其中新成立的机构领导班子职数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备。领导班子职数不含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

第九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和各所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每一任任期3年。

(二)提拔非选举产生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第十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职务的。

(三)年度考核为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免职的。

(六)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

第十一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交流轮岗。

 

第四章 选拔任用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社会引进或从公司后备人才库中优先选用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任用方式:

(一)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和各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由公司党委聘任。

(二)提拔中层管理人员优先从公司后备人才库中选用。

 

第五章 组织选拔

第十四条 动议                                                       

(一)公司党委或党委工作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公司党委工作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相关部门或机构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三)初步建议向公司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二)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召开推荐会,组织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推荐情况。

(三)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党委工作部提出初步名单,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重要岗位人选须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汇报,同意后再进行会议推荐。

(四)个人可向党组织推荐人选,所推荐人选经公司党委工作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考察

(一)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经公司党委会议研究确定。

(二)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公司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同步进行人事档案审核、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考察组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三)公司党委工作部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征求纪委意见,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公司党委报告。

重要岗位人事安排,需按规定经集团公司有关组织(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

(一)选拔任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经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任职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公司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六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集团系统内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中层管理人员职位出现空缺且公司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岗位出现空缺,公司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二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公司党委工作部牵头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公司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同步进行人事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征求纪检部门意见等,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公司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公示、任职谈话等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以票数取人。

 

第七章 外部引进

第二十三条 实行外部人才引进制度,不断增加人才总量,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素质,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第二十四条 外部引进人才要思想政治素质良好,认同安建海外企业文化,专业知识扎实,工作经验丰富,具备某一方面特长,工作业绩突出,符合拟任岗位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引进外部人才一般由党委工作部结合公司现状提出人才需求计划,制定工作方案,报公司党委审批。公司党委同意后,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员薪酬待遇原则上执行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特殊情况下,可执行协议工资。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员须约定服务期,一般不少于5年,实行合约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胜任岗位的,按规定和合约进行解聘。

第二十八条 集团系统内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任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人员、中央企业及其他省属企业二级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任满2年的人员,符合公司中层人员任职条件、引进后经党委会议研究可承认其中层管理人员身份。

 

第八章 交流调整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制度。重点交流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 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部门或者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三十条 交流的方式

(一) 公司机关部门与公司所属机构之间的交流;

(二)公司机关部门之间的交流;

(三)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或者集团公司要求进行挂职或从事专项工作的交流。

第三十一条 交流实施要求

(一)公司中层正副职原则上在部门或者机构工作超过6年以上的需要进行交流任职,最长不超过9年;

(二)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根据需要,应当有计划地交流到各机构任职;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两年、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第九章 任职回避及公务回避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或机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已在这些岗位上要逐步进行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由公司党委工作部提出回避意见,由公司党委研究。公司党委工作部提出回避意见,组织作出决定前,可以听取任职者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干部考察、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个人、组织有权反映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经选举产生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需要实行回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任期内予以调整;任期内难以调整的,任期届满后予以调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所管理的业务不得与其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的,降职或者就地免职。

 

第十章 有关事项报告

第四十条 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出现严重病情、伤情、在境外失联或滞留不归等重要情况,公司党委工作部要在发现后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党委,最迟不超过3个小时;如尚未完全掌握情况,可先口头或书面报告初步情况,然后及时跟踪续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出现婚姻变化、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被追究刑事责任,身边工作人员出现非正常死亡,应当主动向公司党委书面报告,党委工作部了解情况后要及时上报公司党委。

 

第十一章 考核评价

第四十二条 各所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考核一年进行一次,分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两个层次。对领导班子重点考核评价其经营业绩以及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对领导人员重点考核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国内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考核评价按公司国内员工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中层管理人员调整以及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五条 健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任职者在国外或者特殊岗位需要延后免职的,须由所在机构书面请示提出充分理由和延长时限,经公司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实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应当引咎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辞职后,其离任审计期间不在岗的,待遇按其相应级别的国内同职级人员的待岗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按应发工资额执行,超出缴费基数部分,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实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中层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人员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监督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自律。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要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五十条 建立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六)因违反选人用人规定致使用人失察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七)对安全、质量、技术、环保等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八)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司纪委对执行本办法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十二条 各所属机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安建海外委﹝2016﹞24号废止。  

(2018年9月10日党委发文)